今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国各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工作原则、工作机制、执法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以及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和督导活动等5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本专题对该《意见》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加深对行政执法相关规定的理解。
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现实的需要
《意见》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保护模式
司法保护 行政保护
《意见》重要论点: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
2.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意见》具体规定:
当前,我国经济贸易在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升,对外投资日益增加,创新能力逐步增强,经济结构、进出口结构不断改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既是促进对外开放、营造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的国际环境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健康发展的需要,两者统一于国家的总体发展方针,统一于满足人民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
近年来,侵权者与假冒者借助快捷、广泛传播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制造、扩散的水平和速度,依靠一种执法途径的保护模式,难以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假冒问题。在完善司法保护的同时,行政保护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
根据形势变化,党中央、国务院就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要全面认清形势,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
背景:
我国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之初,建立了行政和司法两条途径并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模式,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行之有效的。
2006年1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技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完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和执法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行为。”
二、行政执法的工作原则
《意见》关键词:
工作原则 执法成效 违法责任
《意见》重要论点:
1.敢于创新,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性。
2.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成效。
《意见》具体规定:
结合各地实际,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中切实把握和贯彻“敢于创新,加强协作;积极保护,加大力度”的工作原则。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充分行使职能,敢于创新,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协作性。要运用政府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等有关协调机制,在当地知识产权执法和保护计划的研究制定、组织实施中有效发挥作用;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知识产权的侵权、假冒行为,积极协调解决。要建立健全与公安、工商、版权、海关等部门及司法机关的知识产权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做好案件移送工作,共同研究、解决难点问题,交流执法信息,相互借鉴经验,共同开展执法培训,不断推进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交流。对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就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提供意见的,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提出意见,积极支持海关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对于公安部门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行动,要根据职责积极予以配合;同时,要主动争取公安部门的支持,抓紧建立健全联络工作机制,保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坚决打击暴力抗法行为。要将涉嫌犯罪的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对公安等部门移交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要依法及时办理。要加强对外知识产权执法交流与沟通,以尽早化解疑惑,增强互信,促进合作,争取双赢和共赢。
根据各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发生规律,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力度,积极保护知识产权,切实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成效。对故意侵权,特别是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对诈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对弄虚作假故意欺骗国家有关部门、恶意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要坚决加大打击力度,探索加重其违法责任的方式、方法。对侵权纠纷,要发挥行政执法的特点,加快调处,争取快速解决。对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法律保护期短,产品市场周期更短,必须在现有措施的基础上,以更快的速度解决这类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优势产业与关键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要将保护的关口前移,指导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尽早采取措施,避免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要根据这类知识产权在国外市场上受侵犯、受保护的状况,协调各方,积极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取得我国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不管其来自本地、外地,本国、外国,都必须依法积极保护其合法权益。
背景:
2006年,全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1227件,受理其他专利纠纷案件43件,查处假冒他人专利33件,查处冒充专利案件933件;出动执法人员2.0475万人次,检查商业场所7780次,检查商品296.8249万件;向其他部门移交案件44件,接受其他部门移交案件35件,与其他部门协作执法469次,跨地区协作执法161次,取得了一定成效。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安部、工商总局、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完善执法联席会议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执法协作。2007年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假借专利评奖等手段进行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知识产权局、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长效协作机制,推动两部门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日常监管、联合调查等多方面开展广泛而深入的合作。
三、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
《意见》关键词:
援助机制 执法责任机制 执法考评奖励机制 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 信息公开交流机制 执法试点工作
《意见》重要论点:
1.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
2.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责任机制。
3.完善知识产权局系统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
《意见》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在条件成熟时组织建立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指导支持在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相应机制,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争取建立资金,开展知识产权援助工作。
要不断健全知识产权执法责任机制。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局执法工作责任人。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导、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调处请求不得拒绝,并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及执法档案的完整性。要确保及时完成上级知识产权局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
要加快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考评奖励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研究制定并实施知识产权执法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组织评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先进省份和城市、执法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将执法先进个人情况列入档案,作为晋级、升职的依据之一。
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局系统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具有执法职能的地方知识产权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工作负责人为执法协作的责任人,共同确保本区域及全国知识产权局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的正常运行。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在调查取证、案件移送、提供当事人信息、统一采取执法手段等环节,要相互支持协作,不得无故延误。对需要共同查处的案件及时逐级上报;对具有重大影响、地方之间难以协作完成的案件,可以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执法协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影响大或涉及地区较多的案件,可以组织、督导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办理。跨省协作的案件,在办理之初及办结后,要将相关材料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保护信息公开交流机制。各省区市及执法任务较重城市的知识产权局要按年度公开本地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按月及时准确报送专利执法统计数据和执法数据库案件材料。
要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援助机制、责任机制、协作机制、考评奖励机制和信息公开交流机制,推进各项能力与制度建设。
背景: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地方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各地知识产权局间执法协作机制,在全国初步建立起专利执法协作责任制度;指导北京市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开展有关对策研究与方案制定工作,提出了具体的任务。
200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南昌召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上表示,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将重点加强工作机制建设:一是加快完善跨地区执法协作工作机制;二是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援助机制;三是研究制定并实施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与方法;四是进一步完善执法保护信息公开交流机制。
四、执法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
《意见》关键词:
执法能力 制度建设
《意见》重要论点:
1.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加快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2.推进加强专利执法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
《意见》具体规定:
当前,各级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普遍不足,执法机构建设滞后,要加快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没有建立执法处室的省级局及执法任务较重城市的知识产权局,要争取尽快设立;同时,各级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成立与职能和需要相适应的执法队或稽查队。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应争取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执法的支持和投入力度。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地级市以上城市的知识产权局应至少配备一辆执法专用车。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快配备用于取证、证据保存、档案管理的设备,确保纠纷调处的专用场所。
为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统一设计用于服装、执法车及纠纷调处场所的标志。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为地方知识产权局建立查询专利法律状态的快速通道,解决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过程中无法快速获取涉案专利法律状态的问题,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举办中国知识产权执法论坛,研讨知识产权执法热点、难点问题,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充分彰显我国政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的努力与成效,推进知识产权执法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继续按年度组织典型纠纷案例研讨与汇编。推选工作勤勉、认真负责、肯钻研的知识产权执法骨干参加各类执法培训、研修与考察活动。
为掌握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人员信息,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建设,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应于本意见印发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地区各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责任人、执法人员信息,今后应按年度报送执法责任人、执法人员信息更新变化情况。
要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家库的建设工作。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成立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推动知识产权执法水平的提高。
要共同推进加强专利执法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工作。要完善细化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研究制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指南。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应尽快推进有利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与能力建设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背景:
为了提高执法能力,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完善了执法信息统计上报制度,印发了《关于做好专利执法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加大了专利执法信息公开与上报工作力度。2006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创刊了《知识产权执法信息》,促进了国家局与地方局之间、各地方局之间及各有关部门之间的执法业务交流,为有关决策及时提供参考,促进了知识产权局系统执法水平的提高。
不断完善执法的法律依据,始终是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的重要条件保障。通过对各地方局的引导,各地日益注重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修订工作,为加强有关工作提供依据。例如,浙江、河南等省市近期修改完善了专利保护条例。截至2006年底,已有22个省区市相继出台了专利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专利条例》已被列入立法计划。
五、专项行动和执法督导
《意见》关键词:
执法专项行动 执法督导
《意见》重要论点:
1.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按年度组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协调有关部门,选择在当地举行重要活动等时机,组织有本地特色的专项执法行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督导活动。
《意见》具体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按年度组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全国各知识产权局要统一开展“4·26—5·26”知识产权执法统一行动,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制定具体方案,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选择重点地区,以食品、医药、农业及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领域,以流通、进出口等环节为突破口,加大集中检查、公开办案的力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行动。要稳扎稳打,真抓实干,确保取得实效,并营造声势,震慑违法分子,增强广大消费者、权利人、研发人员和投资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信心。要继续做好大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打击诈骗专利权人行动的工作力度。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在积极做好各项日常执法工作的同时,根据本地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特点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选择在当地举行重要活动等时机,组织有本地特色的专项执法行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督导活动,督导日常执法和专项行动工作及各项执法工作机制、执法能力与制度建立建设工作,并将督导情况总结上报。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坚决予以曝光和处理。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本地区实施办法,提交相关材料,及时提出问题和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采取必要工作措施,推进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贯彻落实本意见的问题和建议,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有关部门的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背景:
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部署、有序推动各项执法工作。作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成员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参与了《2006年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研究制定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年)》,组织了“3·15”、“4·26”期间的知识产权执法专项活动,重点在流通领域组织了专利执法大检查和打击食品、医药领域专利违法行为的活动;在公安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打击涉及专利诈骗的行为取得了重要进展,积极参与举办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会;有效地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广交会等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知识产权报报记者 魏小毛)